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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枪杀迷案”大反转
时间:2017-10-25 10:23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原标题:华安县“枪杀迷案”大反转

法援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我们更多的是寻找证据和追求公平正义。我们希望的是每个人都能够从一个公正的角度去对待被告人,让其接受法律的审判,而不是带上个人情感色彩


法治周末记者吴毅文

发自福建漳州

证据是一个案件的关键因素,在福建省华安县“枪杀迷案”中,法援律师陈德明、杨建亮正是从重视证据这一基本点出发,一步步把本案的关键证据找出来。最终使十几年前的“枪杀迷案”出现反转,罪犯被判刑。


枪杀迷案


1996年4月15日,邹金瑞(死者)受雇于同村村民陈金辉,到邻村华安县沙镇镇锦治村所属的新山种植杉树,中午休息时间上山挖笋,被巡山的吕阿忠(被告人)用鸟铳打伤,后因失血过多死亡。案发后吕阿忠(被告人)出逃广东,华安县公安机关立案后,对死者邹金瑞进行尸检,后因找不到子弹,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

几年下来,邹金瑞(死者)的妻子多次申诉无果。2003年,吕阿忠哥哥与邹金瑞妻子协商调解,一次性付4万元赔偿金给邹妻,吕阿忠也从广东回乡,成了“无罪”的人,本案就此画上句号。

16年后,死者邹金瑞的子女已经长大成人,2012年,他的儿子邹阳辉为了给父亲的死讨个说法,不断发布微博,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福建省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2012年11月,指派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陈德明、杨建亮律师为邹阳辉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努力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吕阿忠绳之以法。


证据在哪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口供这一证据?口供究竟又应该如何合法科学地适用?谈到办理该案的体会,陈德明、杨建亮律师介绍说,口供作为最古老的证据形式之一,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能被忽视。同时它在司法实践中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对待口供和其他形式的证据时,都应认真把握其规律性。罗马古谚说:只有证据加以证明才可以视为存在。

深知证据具有客观性,仅有口供,而它们未能与现场勘验所得到的物证等相互印证,构成完整有效的证据体系,那么证据也是不充分的。从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证据特性的深刻把握入手,两位律师认为,只要有开枪的行为,肯定会留下一定的痕迹和证据。

由于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对自己是否犯罪、犯罪的过程情况最为了解,就决定了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直接证据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开棺验尸


虽然在被告人吕阿忠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有提到其有开枪,但在法医尸检过程中找不到子弹。为什么会出现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子弹又在哪里?时隔16年之久,能不能找到证据?

承办律师陈德明、杨建亮刚接手案件后明确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如何将证据找出来。经过多方的了解,走访了当年的知情人,对被害人邹金瑞的死因及尸检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后,两位律师果断地申请漳州市检察院、漳州市公安机关对死者邹金瑞的尸体进行开棺验尸,结果在死者邹金瑞的肋骨骨折处发现金属痕迹。这一证据的获得,使没有“子弹”定罪变为用“痕迹”说话,让证据形成链条而认定吕阿忠有罪。

让证据说话,又恢复了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律师一遍又一遍地翻看当时的协议书,发现当时被告人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时,被告人外逃在广东,而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是被告人哥哥委托的代理律师,其委托程序违法,代理律师并没有直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因此协议书无效。由于法援律师的细致工作,找出了之前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证据,从而恢复了被害人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2013年6月25日,华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吕阿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同时,吕阿忠与邹金瑞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再次补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8万元,为华安县的“枪杀案”画上了法律上的句号。


办案心得


不管是有关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意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则的运用,会有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坚持自己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作出的辩护意见,不受公权力机关、法院、检察院意志所左右,也不应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我们在办案时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适用被告人口供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存在的案件事实。”这是陈德明、杨建亮律师办理本案最大的体会。

这个案件现在已经结案,死者家属邹阳辉一家向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送上一面锦旗表示感谢。邹阳辉说:“正义还是存在的,这是我认识法治社会的开始。作为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从介入该案到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经过了案件重启、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他们做了很多努力,我也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更多的理解与体会。”

两位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不管案件的大小,首先要对被告人、对死者负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让自己办的案子在今后经得起考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这个案件也有了这样的想法,即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开枪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但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代理律师,被告人是否有罪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在办理案件中我们更多的是寻找证据和追求公平正义,我们希望的是每个人都能够从一个公正的角度去对待被告人,让其接受法律的审判,而不是带上个人情感色彩,毫无证据地支持对与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独立的诉讼权利与诉讼地位。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律师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要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现在的证据法规则散见于众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律之中,其体系不完整,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几率较大,特别对于口供这个“证据之王”的适用,更应该制定完备的证据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此案例已编入司法部2017年法律援助经典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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