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
时间:2010-05-19 17:52 来源: 点击:次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第2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对劳动教养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一般大家都是按这个程序在走的。但老实说,劳动教养在决定期限长短上,没有太严格的界线,决定可否劳动教养上,你有过一次拘留的案底,也就属于屡教不改的了,所以复议一般难以成功,多为维持原决定。
- 上一篇:土地登记争议案件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浅析
- 下一篇:我国复议前置制度的立法完善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