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老板不能换责任
时间:2010-05-15 17:58 来源: 点击:次
消费者张女士来南汇消保委投诉称:我从2007年3月1日开始购买“惠南永健纯净水服务社”的纯净水,当时经营者要求必须交水桶押金方可购买桶装水,所以我在3月1日当天向经营者交了押金25元,押桶一只;此后又于2008年5月27日和2008年11月16日两次向经营者交押金共45元,押桶二只。现因不再购买他们店的纯净水,故向店家提出退还所押水桶,拿回押金共计70元,但经营者却以老板已经更换为由拒绝退回押金。消费者与其协商不成,就投诉至消保委,请求消保委为其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并解决问题。
了解了消费的投诉情况和要求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消法》和工商法规的宣传和开导,明确向商店负责人指出:企业因经营管理所需更换负责人原本就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消费者是将押金交于商店,商店性质不是个体经营户,那么你的员工行为就是你商店的行为,况且,消费者是把押金交于“惠南永健纯净水服务社”,而并不是交于某一个人,所以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退回押金属于正常要求,店家不得拒绝。在进行了调解和协商后,该负责人同意将消费者的押金全数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些企业负责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非常欠缺,消费者还是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以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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