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公壹字第0910010855号
发布日期:2002-11-6
执行日期:2002-11-6
一、背景说明
金融业系属资金中介机构,其交易相对人包括公司行号及不特定消费大众,尤以借贷业务之经营对事业信用之授受、资金之取得、市场竞争能力之强弱以及整体产业经济之发展,具关键性影响,倘金融业者均能秉持信息透明、公平、合理之理念,从事各项经营行为与交易活动,将能消弭交易纠纷于无形,而有益于整体金融市场之发展。惟金融业者倘凭恃其优势地位或利用信息不对称之特性,促使交易相对人为错误之决定或迫使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从事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行为,例如联合议定存放款利率或相关手续费等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隐匿申请信用卡或特定贷款项目之条件、未揭露重大交易信息、不当限制房屋贷款借款人提前清偿、不当行使债权保全措施等,均具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本质,除将侵害以品质、价格、服务等效能竞争本质为中心之公平竞争,或具有商业竞争伦理非难性外,亦将危害相关金融市场之正常发展。鉴于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系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安定与繁荣,同时冀期金融业者均能了解公平交易法相关规范,本会爰于现行法令架构下,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公布施行,整编本会八十四年一月四日第一六九次委员会议决议之「银行借贷契约七项约款建议修正方向」导正案、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六七次委员会议决议之「设定抵押权登记规费转嫁」导正案、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六八次委员会议决议之「定期储蓄存单逾期处理相关信息揭露」导正案、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四四次委员会议决议之「信用卡循环信用利息计算」导正案、八十四年三月八日第一七八次委员会议决议之「支票存款留存金额信息透明」导正案、八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七九次委员会议决议之「金融机构借贷契约导正案」导正案、及金融业者可能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之其它行为态样,订定本规范说明,俾使相关业者知所行止,同时作为本会今后处理相关案件之参考。自本规范说明发布日起,上开导正项目不另引用。
二、名词定义
本规范说明所称「金融业」,指金融机构合并法第四条之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之金融控股公司。即包含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票券公司、金融公司、信用卡业务机构、邮政储金汇业局、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及信托业等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