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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客遇上假“房东” 中介公司理应担责
时间:2010-05-15 17:47 来源: 点击: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小李和朋友通过松江区九亭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房东”谈妥了租房事宜,小李支付了“房东”三个月的租金并交纳了一个月的押金,总共6400元,同时支付中介费560元。之后,“房东”告诉小李,自己的房子里有几扇门需要维修一下,以给他们创造更好的入住环境,让小李过两天再搬,小李心想“房东”还挺体贴,就答应了。可就在入住前两天,中介打电话给小李,说这套出租房的真房东前来交涉,现发现出租给他房子的那个“房东”是假的,假“房东”已经卷款逃跑,电话联系不上,中介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小李闻此消息,简直不敢相信,因为他是看着“房东”拿着钥匙开门进去的,他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遭遇假“房东”。
    事后,小李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并且补偿因假“房东”卷款逃走而导致的损失。该中介公司则只愿意承担小李损失的三分之一,而不愿意全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小李遂向消保委投诉。
    【调解情况】
    松江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就此事展开了调查。经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小李认为,自己花钱委托中介找的房源,房子却一天也没有住过,是中介把关不严而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当然应该由中介全额赔偿。中介则表示,当时已对“房东”所持的身份证原件(事后经公安机关分析为假身份证)、产证原件等信息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没有问题,而且小李也和“房东”见过面,自己已经尽到审核的责任;至于身份证、房产证,因他们不是专业机构,用肉眼无法辨别真伪,因此,他们不同意全额赔偿小李的损失,但愿意承担部分责任。经多次调解,该中介公司同意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小李租金损失的一半,而小李坚持要求全额赔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保委终止调解,建议小李走其他途径解决。
    【案例点评】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例中,虽然该中介公司比较认真,对“房东”所持证件信息进行了核实,但是否因为核实了信息,发生问题后就应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呢?应该说中介也是受害者,因为此事不仅会经济受损,名誉也会有影响。但从法理上分析,消费者通过中介租的房屋,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和租金、押金,最后因为“假房东”卷款逃走蒙受了损失,消费者作为无辜者和服务购买方,应由服务提供者即该中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然后该公司可向假“房东”追诉,提出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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