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日本宪法29条3项「正当补偿」之內容
二、土地征收法之程序及征收补偿等之內容
1. 土地征收法之程序
2.损失补偿(征收补偿等) 之原则(特別是金銭补偿原則)及补偿之內容等
三、 损失(征收) 补偿相关问题(课题)
資料 日本土地征收法相关流程图
前 言
本人所担当议题为「日本土地征收及损失补偿制度」,因「日本土地征收之公共性及其裁判統制」为市桥克哉教授所处理之议题,故本文只就日本土地征收制度进行简单介紹,即以日本土地征收相關损失补偿制度为中心,就日本损失补偿制度之有关问题或课题,进行報告。
一、日本宪法29条3项「正当补偿」之內容
日本宪法29条3项规定,「私有财产,在有正当补偿之下,可供公共所使用。」根据此一宪法条文,作为有关以公共为目的所为土地征收之一般法的土地收用法在1995年被制定;该法就损失补偿設有相关规定。因公共目的有兴办事业之必要,并基於该必要性而拟征收土地之场合,成为征收对象之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所有权或租借权等,将因公共利益而从己身所有土地上被剝夺。原本,在利益为社会全体所共享之場合,本即应当由社会全体平等负担之;但实际上,某特定人因特定事业而需用土地之场合,卻不得不让土地所有人负担该需用土地,而将之充作公共事业之用。此虽然是现实(实际)情況,但是本來应由社会全体分担的负担,卻由该土地被征收者个人所承担者,乃是不平等之负担;因此为将此不平等负担转由社会全体负担而被承認的制度,即为损失补偿制度。因此,日本宪法29条3项所规定的「正当补偿」,若举土地征收的案例來说,在对照私有财产权的旨趣及平等原则之同時,因土地征收乃是个別且属偶发地剝夺土地所有权之故,对其补偿必须是完全补偿;而如此一想法正是议论学说或判例之出发奌。
二、土地征收法之程序及征收补偿等之內容
简单就土地征收法所规定的程序流程作一介紹,之後再对征收补偿等进行说明。 1.土地征收法之程序 (1)土地征收之当事人 土地征收程序之当事人有「为公共利益兴办事业」之事业主〈起业者、土收3条〉以及土地所有人或关系人。所谓关系人,是指土地所有人以外之权利人〈土收8条〉。 (2)土地征收程序—事业认定及征收裁決— 土地收用法所规定之征收程序的流程可以加以图示化,如图1所示;而征收程序,可大致区分为①关於事业认定階段以及②关於征收裁決階段。所谓事业認定,是在确认具体的起业者或事业计划,并判断是否该当土地征收要件之后,对于起业者赋与征收土地权利之行政行为。而所谓征收裁決,是由征收委员会站在第三人的立場,确定起业者的权利內容,在调整起业者和被征收人间的紛爭同時,並确定权利关系,以寻求实现征收权之行政行为。事业认定是由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所作成〈土收17条〉,而②階段之征收裁決则是由设置在都道府县下的征收委员会为之。又、关于事业认定或征收裁決,因一旦作出认定或裁決后,则该被征收土地之利用或权利将单方地(权力的)被限制并同時被消滅;因此上述兩者均被理解为行政行为,而成为抗告诉讼的对象。此外,关于后面将再讨论的土地收用法上所定补偿金额之计算時奌,现存有「事业认定公告时」以及「征收裁決时」此兩对立見解。 (3)裁決 裁決程序是透过起业者之申请而開始的,基本上于征收委员会作出裁決后程序終了。裁決可区分为駁回裁決〈土收47条〉以及征收裁決;而征收裁決是由权利取得裁決和交付裁決所構成〈土收47条之2〉。是以权利取得裁決來決定被征收土地之区域、权利取得或消滅的時间奌以及有关对权利之损失补偿等事宜項;而除移转费用等应依据权利取得裁決決定之事项外,对于损失之补偿或土地之移转時间等是由交付裁決來決定〈土收49条〉。 2. 损失补偿(征收补偿等) 之原则(特別是金钱补偿原則)及补偿之內容等 (1)金钱补偿原则 日本土地收用法是以金钱补偿为原则〈土收70条〉。但是在有关提供换地、作成住宅用地、替代进行建筑工程等情形下,例外地承认现物补偿〈土收82条-86条〉。唯,此情形終究是例外。 (2)損失补偿的內容〈種類〉 ① 对于土地等之补偿 土地征收之补偿之核心,在于对被征收土地其本身作出补偿。因属于对权利本体的补偿,所以又被称之为权利补偿。又此一补偿必須是「完全补偿」。 ② 通损补偿〈亦称为通常所生之补偿、附随性损失之补偿〉 土地收用法对于因征收所生的通常损失亦予以补偿。具体來说,例如物件移转费用之补偿、营业上的损失补偿、離作费用之补偿等〈土收77条、88条〉。虽然对于這些费用之补偿是否包括在「完全补偿」裡,尚有疑问;但是已包括其中的見解则已逐渐确定下來。 ③ 沟渠围爿之补偿 损失补偿被認為是以因征收而直接受到土地被剝夺等不利益者为对象。因為间接性不利益并不被認為是权利遭受侵害,只不过是事实上的侵害而已。但是,作為此一想法的例外,在日本土地收用法上承認「沟渠围爿之补偿」〈土收93条〉。例如,某人的土地被征收的诘果,有必要新蓋沟渠或围爿的场合,则承认对其补偿。因为对于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亦承认对其补偿,因此也可以将之归类为对第三人补偿的一種。又,依据土地收用法所受的第三人补偿只限於「沟渠围爿之补偿」而已;但是依据政府的內部基准「因供公共用地所生损失补偿基准要綱」〈以下称「损失补偿基准要綱」〉,则对于少数残存补偿或离职者补偿等,亦有所规定。以上为损失补偿的內容,但是对于补偿的计算方法、补偿范围有無扩大到上述补偿之外等,尚有问题或课题存在;以下将針对此些问题的所在说明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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