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不合理的城乡政策以及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不当限制,形成了中国土地征收以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的制度。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大都有着比较成熟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标准市场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中国农民也应享受国民待遇,成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为此,改革中国现有的农地产权模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以及确立征地补偿的市场化标准等对于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 市场价值
引 言
“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①]对于征收,最重要的法律限制方式便是必须给予私人公正的补偿。西方国家宪法所普遍确立的补偿原则是“公平”或“正当”补偿原则,因为确立这些原则所依照的精神相通,即都在于弥补当事人的特别牺牲,以实现公平负担。当国家可以任意地、武断地剥夺私人财产而可以不予补偿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便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虚幻口号。为此,就必须由宪法把公平补偿设定为国家在进行征收时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同时,补偿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是防止政府滥施征收权的最有效手段。正因如此,在许多国家宪法上的征收制度中,征收与补偿往往是唇齿相依、不可分割地被规定在一起,即凡根据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予以剥夺或限制者,必须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核心要件,“无补偿即无征收”。由此,宪法上征收与补偿这种紧密的关系形象地被人称为“唇齿条款”。当然,“公平补偿”(Just Compensation)是一个抽象的、内涵极不确定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界说,在不同的政治法律实践中也有着不同认识。总的来说,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被认为是确立补偿标准的最佳选择。
在中国大陆,从宪法层面看,无论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是《八二宪法》,均涉及补偿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对补偿标准的规定。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补偿条款,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补偿标准。就中国目前行政补偿原则的现状来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大、抚慰色彩浓的特点,不能为当事人正当权益提供有力保护。关于中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来看,一般坚持的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或“合理补偿”的原则。据统计,目前中国因国家的征收行为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总数估计在5000万左右,并且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对失地农民来说,其最为不满意的是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本文拟从中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出发,通过对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建议。
- 上一篇:徳田博人:日本土地征收及损失补偿制度
- 下一篇:“人大应制订征收征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