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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

  内容提要:本文将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加以梳理,提出相应的观点,期望对公司决策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

  作者简介:肖江华(1980—),男,江西吉水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天津胜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红(1949—),女,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几个问题没有明确,需要进一步探讨。

  1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问题

  按照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所以“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十分重要。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即等同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最后确定的交易条件。但这样的确定标准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有学者已经对此发出了质疑。因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交易条件只有在签署协议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如果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将使转让方被迫陷入双重买卖的尴尬境地,这就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另外,交易成本高企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这样导致的后果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却给股权转让设置了障碍。

  笔者认为,在确定“同等条件”时可以引入类似西方“禁止反言”制度。如果有股东需要转让股权时,该股东应先拟定一个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价格、数量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但前提是转让方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否则其他股东可以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条件是由第三人提出,转让方在准备承诺之前应将该条件及其承诺意思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如果有股东决定购买,应立即通知转让股东,转让股东不得以他人条件更优为由予以拒绝。当然,法律应该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约定。

  为了防止转让方与第三方串通,公司法应该明确赋予其他股东撤销权,因为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身就是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保证其他股东的撤销权,公司有义务对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作出明确记载,否则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 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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