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异议登记>
房屋产权异议登记
时间:2010-05-18 15:07 来源: 点击:

  在登记机关的日常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公民或法人看到房产登记机关在报纸刊登某人房产买卖公告后,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暂时不给某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对此,登记机关能否受理呢?这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以债务纠纷为由申请异议登记的不能受理

  因为房产登记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属进行确权发证,并对其产权产籍进行管理。对于当事人以债务纠纷为由,要求登记机关限制某人房屋产权转移的申请,登记机关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受理的。假如登记机关接受债务人的申请,对某人房产进行限制,即是对某人房产权属的侵害,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登记机关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为此,建议当事人,假如你与某产权人有债务纠纷,当发现他要转让其房产时,在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内,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这样就能有效制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最大限度避免你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是说,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房产登记的权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这是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是临时性的。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十五日的限制,超过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该异议登记失去效力。例如,夫妻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是事实上的权利人,在购房合同上应签夫妻的姓名,房产权证也应是夫妻两人的姓名。如果夫或妻任何一方发现在房产证上也只登记夫或妻一人姓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在有效期内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经过司法部门裁定判决或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即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还有遗产继承问题,涉及到家庭中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等利害关系人,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遗漏其中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的,被遗漏的当事人均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然后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判决。登记机关即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