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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本质
时间:2010-05-18 14:45 来源: 点击:

  一、学界学说

  一般认为,近代民法上的占有制度,源自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与日尔曼法的占有制度。在罗马法上,占有被认为是一种事实,其机能不在保护权利而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日尔曼则不同,占有在日尔曼法上被称为“权利的外衣”,其未与所有权作严格区分,占有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物权。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关于占有的不同观念,对近代各国民法占有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可以说,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确立的占有制度,正是罗马法与日尔曼法两种不同占有制度交互作用的混血儿。正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所指出的那样,“各种构成现代民法本质的线索如此紧密和错综的交织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领域都无法与之相比”,这直接导致各国学者对占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见仁见智,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占有本质的不同理解,占有究竟为事实,还是权利,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各国学者说法不一,归纳起来,有如下五种观点:

  1.事实说。该观点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在罗马法上,占有始终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德国学者耶林亦认为“占有是事实,所有权是权利。占有是事实上行使某种请求,而所有权是在法律上确认实现的权利。”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学者持有这种观点。在立法上它反映在《德国民法典》每854条,《台湾民法》第940条规定。

  2.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非单纯的事实。大多数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市场交易的角度而言,占有人的占有表现为权利,双方均可以依占有相信物上的转移效力。从静态而言,当占有人持有时起,通过和平、公开、长期的占有,而获得所有权,从而得出结论:占有在静动态两方面同时具有所有的一些效力,占有应为一种权利。

  3.法律关系说。该说认为,占有很难说是一单纯的事实或权利,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如美国学者Harsis指出:“占有是某人和物之间针对另一个人所形成的关系;由于它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要根据法律规则来解释一系列的事实。”

  4.折衷说。折衷说由来已久,早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法中就已产生,在15世纪末,占有一词是Seisin一词实质上并非指明单纯的占有事实,它是和权利密切联系的概念,它同时也是指一种收益的权利。

  5.权能说。该学说来源于前苏联,我国学者亦继受了此说。此说创设了“权能”的概念,认为占有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且这种权能可以和所有权的其它权能分离而存在。该学说应当时的社会政治需要而产生,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在现在看来,与世界上的主流观点格格不入,遭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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