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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非法占有之目的
时间:2010-05-18 14:45 来源: 点击: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第19章规定了占有这一重要制度,虽然仅有寥寥数个条文,但它们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占有、彰显物权和推定权利等却具有重要功能。⑴

  一、占有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占有给出定义。一般认为,占有是主体对于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按照18世纪伟大的罗马法学家、法国民法典之父波蒂埃的说法,占有是“我们以我们的力量对物所进行的保有”⑵。因此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证明占有的存在,主体仅需证明其此前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的事实,而无需证明其本权的存在。

  对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事实状态和秩序的保护;这种保护并不必然是直接出于保护本权的目的——虽然对占有进行保护能够间接保护所有权。自罗马法以降,各国法律之所以都保护占有这种事实状态,是因为占有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法律事实,是能产生多重法律效果的事实:占有人可以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占有人可以援引占有保护、占有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主张时效取得而获得所有权、善意占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占有构成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等。

  对占有进行保护,可能会涉及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占有人本身亦是所有人。在此情况下,对占有进行保护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占有人毋需就其享有所有权进行举证;所有权的举证显然比较复杂,所有权本身常常就是争议之所在;对于占有人,他仅需主张占有的事实即可援引占有保护。另外,对于动产而言,占有由于是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因此,对于动产的占有可以使占有人享受“所有权推定”的利益。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对于动产而言,占有相当于所有权证书。”由此,耶林将占有形容为“所有权的前沿阵地和桥头堡”。

  第二种情形是,占有人虽然以所有人的身份行事但其却非为所有人;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对于无权占有人,法律是否应给予保护?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首先,对无权占有进行保护有利于避免本权人自行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尤其在于避免权利人自行采取暴力措施实现其个别正义,损害社会秩序的平和;其次,对无权占有进行保护有助于保护对此产生合理信赖的善意第三方,保护法律安全。此外,保护无权占有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的效用的最大可能实现,避免物因所有人的长期闲置而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⑷

  二、占有的要件

  从严格意义上说,占有包含所谓的“体素(corpus)”,和“心素(animus)”两个方面。所谓“体素”,是占有的客观方面,是指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旭是这种控制并不要求实际、永恒或者亲自为之)。所谓的“心素”是占有的主观方面,是指以所有人意思进行占有的意图。在罗马法时代,“心素”这一要求出现于公元一世纪,这被认为是受到古希腊哲学影响的结果,因为占有所要求时“心素”与罗马关于“意愿”(voluntas)”的概念并不相符,“心素”反映的是某种意图,其既非某种意志行为,亦非简单地保有物的意思(animus domini);它是为自己而占有物(rem sibi habendi),以获取法律承认的占有人资格所能享有的各项利益的意思。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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