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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与我国的占有制度立法构建
时间:2010-05-18 14:45 来源: 点击:

  一、占有制度历史发展

  对物进行支配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前,人类就开始了最初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通过对物的支配与控制这种利用自然的方式获得生活资料,满足生存需要。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之实际控制与管领,即为物之占有。[1]在当时社会生活条件下,这种纯粹物之占有体现了以物的利用为目的。物之占有仅在人与物之间发生联系,其内容为物的利用。在刀耕火种,食不果腹的时代,基于生存需要,物对于人的意义,不在于物的归属,谁是物的主人,而在于通过物的利用来满足人类的需求。虽然这种纯粹的物之占有仅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但是体现了占有人在物上排斥他人侵害的意志。纯粹占有的排他性使其成为所有权的雏形。

  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虽然所有权与所有权制度完善,但是占有与占有制度并没有被废弃和排斥,反而在各国的法律中普遍存在着占有制度。古代法中存在两种占有制度,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和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

  (一)罗马法的占有制度

  在罗马法中,占有制度经历了与所有权制度逐渐分离的过程。最初,《十二铜表法》中占有事实发生法律效力,但它是作为所有权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占有事实即所有,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借助于占有事实。在所有权制度基本形成,所有权的概念巩固之后,占有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衰微。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即当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时,不一定占有某物;反过来,某人占有某物,也可以不享有所有权,即使该物是偷来的或拾来的,这种占有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发展到这时,“不问有无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凡是对物有事实支配者,即加以保护制度。亦即对物为事实支配之占有,在罗马法上,与对物为法律支配之所有权,完全予以分离,均予以相当保护。”[1]同时罗马法学家一致认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但是具有一定法律后果。占有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对物的控制,二是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著名法学家保罗斯指出:“我们通过握有和意旨取得占有,而不是单凭意旨或握有取的占有。”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分离,使非法占有或恶意占有也受到占有保护,不允许私力擅自侵害,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平秩序,并且发展出以法务官令状为基础的占有诉讼制度,以保护占有不受暴力的侵夺或妨害。占有诉权的除斥期间为两年,当事人均不得为本权主张。因此“罗马法之占有制度是以占有诉权为中心,其机能即在保护占有,以达维持社会和平与秩序之目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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