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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时间:2010-05-18 14:33 来源: 点击:

  [摘 要]鉴于我国目前对优先权制度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一立法现状,本文试图从最基础的优先权的概念谈起,针对目前国内各种主要的概念界定,包括优先效力说、民事优先权说、物权优先权说、优先受偿说等观点一一进行分析比较,权衡利弊,从而总结出优先权概念应当具备的四大要素:一、优先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二、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四、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进而得出优先权的概念表述为: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优先效力说 独立性 民事优先权说 物权优先权说 优先受偿说 优先受偿权 优先顺序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优先权制度,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没有对优先权概念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对优先权的了解,仅限于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担保法》、《民用航空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零星规定。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理论界对优先权的概念看法不一,那么无法明确阐释优先权制度的其他内容也就不得而知。本文想就优先权的概念这一基础问题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

  一、优先效力说。钱明星教授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史尚宽教授也认为优先权是一种优先的效力。[2]这种优先权的概念体现了优先权具有优先效力这一重要特征,但是将优先权仅仅视为一种效力而非一种单独的权利,我认为并不合适,优先权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效力,那么由于效力是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具有附属性的,该效力的存在就应当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效力的消灭也应当以权利的消灭为前提。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可以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还可以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这些都是将优先权看作一种效力所无法解释的。而且,优先权与其相关的债权是两个权利,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债权消灭,只不过使该债权变成了普通债权而已。然而有的学者据此就认为优先权只是附加在普通债权或者物权上的“标签”,其本身并没有实际意义。我认为这种看法上值得斟酌的。首先,优先权所承载的社会价值是不能否认的,并不能说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其次,把优先权作为普通债权或者物权的附加“标签”,是对优先权性质的错误理解。这些都说明,优先权并不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而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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