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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性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10-05-18 14:33 来源: 点击:

  物权的优先性(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的平等性而言的。债是天生的平等派,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普通债权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是处于同一顺序的,各个债权的实现不存在先后之分,这也构成了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例如: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8月2日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 70万元。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那么法院应如何处理呢?其实,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甲必须履行其中任何一个合同,因为乙、丙、丁三人是平等的;事实上,最后履行哪一个合同最终还是取决于甲(债务人)的意志。这一案例明确无误地显示了债的平等性原理,但如果我们将上述案例情节变一下,或许效果立刻迥异,此时,显示的便是物权的优先性原理。下面就针对几个特定的情况简要论述一下物权的优先性问题。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及其例外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假如上述所讲案例中甲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此时,乙、丙的请求便于法无据,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在第二种情况下,乙、丙、丁的权利性质已不一样,其中丁通过与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而能从诸债权人中脱颖而出,取得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地位。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原则性规定,但这一原则有例外,这一例外现象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一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新所有权人理应可以行使其物权的权利,要求承租人从自己已购买的房屋中搬出。但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利益,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

  二、抵押权的优先性

  上面集中论述了物权优先性的一个侧面——物权优先于债权,而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相互间的优先性特别复杂,主要规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下面一次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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