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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规则细化
时间:2010-05-18 14:43 来源: 点击:

  “买了套房子,所有权的移转不可能真的体现为房子的‘转移’,因此是以登记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这同时也起到一个公示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而一块手表,戴在谁手上,就可以被推定为就是戴表的这个人的。”

  当记者就物权法草案采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时,问及为什么不动产是登记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动产是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姚教授如是说。

  姚教授进一步解释,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问题是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是可以也可能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也就是确定所有权转移的这些规则,简单明了而又科学严谨,是世界各国通例,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

  大多数动产交付不需要登记,但有些情形需要登记。物权法草案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姚教授对此法条作了解释,他认为:关于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此种观点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要件,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二是登记对抗说,此种观点认为登记之上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所谓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两种做法各有特点。第一种观点赋予登记较强的公示力;第二种观点强调尊重当事人关于移转不动产所达成的协议,同时也注重对善意一方当事人在非因其过错而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的利益保护。我国立法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虽然不是“不动产”,但考虑到其价值巨大,一半也都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方式。不过,我们同时又应当考虑到,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当事人之间在转让机动车的交易完成后,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不会马上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草案对于这一部分也是通过登记确定物权变动的财产,采取“对抗要件”。

  当记者问到,这部草案有关动产交付的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姚辉认为这个草案在对现实交付作出规定时,进一步明确了观念交付的规则,使动产交付的规则得到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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