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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时间:2010-05-18 14:36 来源: 点击:

  一、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在两种不同模式下的比较

  案例一:1996年6月,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肖某取得张某的房产证后,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肖某在使用该房屋不到两个月之后,对房屋略加修缮然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从肖某那里取得张某的房产证,但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丁某住了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赵某。赵某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赵某居住期间,即2001年,该房屋所在的位置被划为经济开发区,该房涨至20万元。此时张某诉请法院判决其与肖某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肖某返还其房屋。由此而发生争议。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房屋买卖没有经过登记,合同无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由以上两条规定可知,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张某与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归属于张某。出卖人负有返还价金的义务。同时,由于合同无效,出卖人张某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至多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些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该规定,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经过登记,但是并没有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因此,本案张某与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是由于没有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应该归属于张某。由于买受人丁某、赵某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仍然买受该房屋,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当然,出卖人不能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受人,违反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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