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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
时间:2010-05-18 14:36 来源: 点击:

  是生效主义还是对抗主义和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没有关系。物权法定是说物权的创设、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所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确定。无论生效主义还是对抗主义,这四方面均是由法律确定的,即是说,如果一国民法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不管当事人去不去登记,都是遵守了法律,就是符合物权法定的。

  但我觉得,这两种立法方式优劣也不是能一概而论的,主要还是由法律的本土性所决定。如果说在德国或者台湾地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话,没有什么人会有疑义,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们国家呢?可以看到目前的立法五花八门。最具有一般意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只规定了交付的情况,登记的情况大多由单行法规定,而大量的单行法又规定了许多不同的情况。就登记而言,不同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又不一样,仅“房地产”一项而言,目前就有5个机关拥有登记权能。试问,这样的登记有何公信力可言?

  看看我们国家第四稿的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是确定了未来我国要采取生效主义的方向,但是再看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见虽然想确定生效主义,但是却无法确定究竟该由谁来负责登记,而留给以后去解决。因此,“真正的”登记生效主义要在中国实行,困难程度可见一斑。未来5个有权机关为了这一肥差,估计都要争得头破血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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