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程序
时间:2010-05-21 17:38 来源: 点击:次
审批条件:
(1)已领取土地证的出让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划拨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
③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申报材料:
(1)个人: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转让双方夫妻身份证;
⑤卖契;
⑥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2)单位:
①申请表;
②土地证;
③地价评估资料;
④卖契;
⑤规划总平面图;
⑥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
⑦转让双方股份章程;
⑧国有资产需有国资或主管部门意见;
⑨需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地价评估)→签订出让合同→批准发证。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分宗或并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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