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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时间:2010-05-21 17:38 来源: 点击:


2005-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土地利用要求、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最高年限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出让方应当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等项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抗震和消防等项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付款方式;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和方式;
   (八)投标或者拍卖的日期、地点及规则;
   (九)其他。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3、土地的利用、规划、开发建设方案;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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