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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国函〔1999〕1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桂政报〔199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均耕地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不足,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类用地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区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2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5.6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6.6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9.2万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5.8万公顷,做到自治区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76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5.3%.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桂西和桂北地区,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加强封山育林,综合开发利用山地资源,合理安排交通和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桂中、桂东和桂南沿海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强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了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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