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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及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十条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全市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协调全局性重大用地关系,统筹安排全市各类各业用地,确定不同类型地区土地利用的方向、目标和政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远期与近期的关系,指导滨海新区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研究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地区、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近期任务;

  (三)综合平衡土地总供给和总需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指标和用地政策;

  (四)划分土地利用地域、确定各地域土地利用方向和管理措施;

  (五)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目标,并分解到区(县);

  (六)确定全市各类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方向;

  (七)安排国家和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八)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及措施;

  (九)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十)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地质灾害评价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近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图件比例为1:100000至1:200000。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滨海新区内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协调滨海新区内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研究影响滨海新区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近期任务;

  (三)综合平衡土地供给和需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指标和用地政策;

  (四)划分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目标;

  (六)确定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方向,划定各功能区用地界限;

  (七)统筹安排滨海新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八)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及措施;

  (九)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十)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城镇体系布局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地质灾害评价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近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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