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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0-05-21 17:49 来源: 点击: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新《土地管理法》适当集中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具体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扩大了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只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后,国务院增加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市和国务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经国务院指定,计划单列市、非农业人口50万~100万人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这样的调整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同类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保持一致,便于这些城市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是扩大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包括除了报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各市(地、州、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的调整有利于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力相匹配。

  三是规定了授权条款,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区)的乡(镇)政府大都在1 000个以上,数量较大。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有的省(区),可能使省(区)政府的工作量过大,难以及时审批。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用途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十分具体。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不能及时、保质审批,将给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带来障碍,影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在国家和

  省级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前提下,及时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这里“可以”的含义是省级政府可以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也可以不授权,是否授权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做法是,大部分省(区)县城所在地镇和其他重要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直接审批;其余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的市级政府审批;也可部分省(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由省级政府审批;个别省(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授权设区的市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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