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侧重下列内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布局和分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安排,规划协调情况,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成果的规范性等。
(1)农用地规模(重点是耕地保护)
①耕地保有量。通过对比耕地现状、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审查耕地保护情况。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和阶段目标均应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②基本农田保护。审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占现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
③其他农用地。对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安排,也应体现保护的原则: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退耕指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④农用地的质量。规划应体现农用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
(2)建设用地规模
①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占用耕地的规模不应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且应尽景避免占用天然林或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
②人口和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人口自然增长率应不高于近10年来的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人均用地面积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情。
③城镇人口和城镇用地规模。城镇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应符合当地城镇人口发展规律并与地区总体发展水平相衔接,在合理范围之内确定。城镇用地总规模应当根据城镇人口规模和人均用地指标核算,从严控制。城镇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人均用地指标应采用低限。
④农村人口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规划的农村人口等于预测的总人口减去预测的城镇人口,人均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凡人均耕地低于亩的地区,人均用地指标采用低限;凡现状人均指标高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上应调整到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人均用地标准与农村人口之积。
⑤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计算。
(3)土地利用布局
①各类土地利用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按土地适宜性和区域的差异性合理安排各类用地。
②建设用地布局是否做到不占或尽可能少于耕地、林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
③土地利用分区方法是否正确,结果是否合理。
(4)土地整理开发
①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符合实际,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量是否做到占补平衡。
②土地整理规模确定是否合理,政策措施是否得力。
③土地复垦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安排。对比损毁土地的数量和复垦规模,分析是否做到不新增加废弃土地,并逐步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④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5)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①审查规划是否具有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治理水土流失、防止土地荒漠化、防止土地污染等方面的内容。
②审查土地利用安排是否可能造成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③审查土地利用安排是否有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6)规划协调
①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等的协调情况。
②与城镇体系规划协调情况。
③与其他行业规划的协调情况,特别是与水土保持规划、防洪规划、荒漠化治理规划、林业规划、畜牧业规划等的协调情况。
④行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和意见。
(7)规划实施政策措施
① 规划的政策措施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②规划的政策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8)规划文件及其他
①规划报件。规划文本和说明、规划图件、规划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
②规划文本。是否具有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规划目标和方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规划指标分解、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等内容,这些内容是否表述正确,层次清楚。
③规划说明。是否对上一轮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修编规划的必要性作了说明。是否有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编制规划的原则和任务及规划若干具体内容说明等。是否对耕地保护、非农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重要规划内容作了详细、具体、有根据的说明。
④规划图件。是否反映了土地利用分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布局、城镇规模等级等内容。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件重点审查城镇建设用地区与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衔接。
⑤其他方面。文本、说明、专题内有关内容定性和定量(数字)描述是否前后一致,文字与表格是否衔接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