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成
时间:2010-05-21 18:04 来源: 点击:次
(津政办发115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城投集团:
为支持地铁2、3号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建设资金问题,结合土地收购整理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规划环外环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经营性土地在委托出让前,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回成本后,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将该费用按规定划转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拨付城投集团。城投集团设立专门账户,对使用情况定期接受审计。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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