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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
时间:2010-05-21 17:55 来源: 点击:

  (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最近,针对一些地方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出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保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为单个项目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通过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问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布局。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的地区,确需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二、严格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农村"三类"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任务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控制标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在当地村、组予以公示。农村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土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并依法报批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依法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各市局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按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只能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进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试点范围内,各地不得自行组织试点工作。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地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确定项目区,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利益。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已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在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正式出台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要控制在各省辖市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之内,不得扩大。经依法批准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分类处理违法违规用地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调查掌握三类集体建设用地是否闲置、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等土地利用状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实施方案由省厅另外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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