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土地争议>建设用地>
私人合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转让他人建住宅合
时间:2010-05-21 17:55 来源: 点击:

1、农村建设用地是根据建设需要,经过国家土地部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准的特定用途,不得随便改作他用的。

2、改变土地的原有性质、用途等,必须经过国家土地部门依照相关严格的程序审查批准之,像你所说的给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别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了。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什么叫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前提这拟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挂牌出让手续获得的国有使用权土地。没有这个前提,不存在土地转让的可能。你想想你这土地是挂牌出让取得的吗?交了多少土地出让金?如果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所有宅基地的取得都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民经过一系列的报批程序取得的,绝不是通过“转让”程序可以买来的。换句话说,所有通过买卖取得的宅基地都是违法取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