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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时间:2010-05-21 17:55 来源: 点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叙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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