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保证补充耕地的数量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补偿(含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补充耕地项目,是指各市、县自筹资金或用建设单位委托开垦耕地的资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开垦为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地块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土地坡度在十五度以下,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3、地类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已经登记发证,权属明确无争议。
第五条新增耕地应该达到田面平整,有水源保证,土层厚度不少于50厘米
第六条验收组织工作
由市、县组织补充耕地项目联合验收组,对补充耕地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种植情况进行核查把关。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验收。
第七条验收程序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验收工作实行季度验收制度。
1、申请。承担补充耕地项目的单位,按计划完成开垦耕地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资料合格后,集中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附件二)。
2、初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市、县两级有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按本规定实施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按一季度一个批次,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集中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三);
(2)××市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附件四):
(3)××市申报补充耕地项目验收面积汇总表(附件五);
(4)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经批准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验收确认。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地级以上市验收确认申请材料后,于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组织材料审核、实地抽验、行文确认。实地抽验项目应占各市上报验收总项目的30%以上。抽验合格的,由省厅以县为单位行文确认;抽验中如有不合格的,则全市该批次项目均不予确认,按规定全面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4、地类变更。经省厅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做好补充耕地的地类、图斑和面积变更工作,做到实地与图斑和面积相一致。
第八条验收时,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中止验收。
第九条补充耕地验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纳入耕地开垦项目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原《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规定(试行)》(粤国土(规划)字[1999]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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