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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占耕地须先履行补充义务
时间:2010-05-21 17:24 来源: 点击: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近日发出《关于做好2007年度耕地补占平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着力建立资源与利益共享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动耕地指标储备与先补后占工作,凡未按期完成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整改任务的市、县,暂停受理其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转用、征用、供地报件。

  《通知》对项目选址的地块位置范围、实施资金、开垦期限等作出了规定。《通知》明确,实行先补后占,凡不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市长、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以现有农用地整理为主,适度开发复垦潜力较好的土地。以增加粮食生产能力为重点,因地制宜确定新垦耕地的用途方向,确保新增耕地有效利用。《通知》指出,禁止在大于15度陡坡、生态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建设规划区(包括远景规划区)、抛荒耕地区等区域选址,杜绝毁林开垦行为。严禁以挖塘养殖、植树造林等方式改变新垦耕地用途,杜绝新垦耕地抛荒现象。

  《通知》要求,经批准自行开垦耕地的项目,应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等额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任何擅自批准减免、退还耕地开垦费的项目,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市、县应着力建立资源与利益共享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动耕地指标储备与先补后占工作。逐步实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除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圈内成批次用地,以及单独选址、村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先补后占。

  《通知》明确,对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报件应严格按规定编制,及时提交耕地补充方案,明确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与项目选址的地块位置范围、实施资金、开垦期限等。除实现先补后占外,凡不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没有按照省政府通报要求,按期完成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整改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暂停受理其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转用、征用、供地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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