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征管
时间:2010-05-21 17:24 来源: 点击:次
负责办理部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办理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2、征收机关审核申报材料;3、缴纳税款,填写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1、占用耕地的政府批准文件;2、无政府批准文件且改变耕地用途,需提供真实的改变耕地用途的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11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法定(承诺)办理时限: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材料,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到账后,随到随办。
法定(承诺)收费标准:一般农田30元/㎡,基本农田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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