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耕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提高耕地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方法》及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棉、油、菜、果、药、烟等农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除外)的水田和旱土。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耕地耕作的管理,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耕地行使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权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使用的养护监督管理、中低产田土的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为耕地耕作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要把耕地耕作管理纳入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耕地耕作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耕地耕作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驻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每年度7月底止,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3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20亩以上的村,对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100亩以上的乡镇,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辖区凡出现2处水田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200亩以上,县市凡出现3处水田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400亩以上的,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耕地经营承包者须严格履行土地经营承包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凡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土地发包方要责令其保质保量恢复耕地,并视情进行处理。坚决禁止只用地不养地的掠夺式经营行为,坚决禁止弃耕抛荒。
耕地经营承包者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改变耕地用途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完善耕地耕作管理机制,切实搞好土地流转。村、组对土地经营承包方要加强履约管理,实行耕地流转制度。凡土地经营承包者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承包耕地要及时调出,重新发包。凡无力耕作或举家外出务工的经营承包者,必须采取转包、代耕、租赁、托管、入股等方法进行土地流转,搞好耕地耕作。凡弃耕抛荒二年者,立即中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
第九条 认真落实中央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补贴政策,严格按照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由土地发包方将补贴发放给耕种者。
第十条 改善耕地耕作的基础条件,优化耕地耕作管理环境。农业、国土、水利、环保、交通、财政、电力、政法、纪检、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耕地耕作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耕地耕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省拨土地出让金返回部分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加强耕地耕作管理。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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