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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副书记耕地用途改变建厂房?
时间:2010-05-21 17:24 来源: 点击: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念四都村支部副书记不知是租用还是征用,在耕地保护区填土准备建厂房?

  你们村支书的说法是不讲道理的说法,是不对的,我国现在是法制国家,从平民百姓到中央人民政府都是要依法办事的,执行的也是同一本法律,不是共产党的土地就想收就收的。

  你们村里需要修路占用你的承包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首先还要经村民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办理需要用作修路部分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后,还要依照第六十五条“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给予依法补偿,如果土地上有附着物的,还应当给予青苗补偿费后才能占用此土地。如果是占用农户大面积耕地而影响到该农户正常生活的,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的规定执行。“要想富,就要先修路”,这是当今的致富口号,路是肯定要修的,你也应当积极的支持。不过,如果你们村组织在没有经过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上述规定的法律程序变更土地的登记,也没有给你任何补偿就擅自将你的承包地强行修了公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土地管理法》。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给你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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