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原告律师网络侵权一审败诉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10月6日,唐山男子赵香斌遭遇车祸,后于次年12月去世。2016年6月8日,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肇事者黄淑芬赔偿受害者家属85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据赵香斌之子赵勇描述,车祸发生2年多,黄淑芬始终拒绝赔偿。赵勇将与黄淑芬一家接触的视频和音频发布至网络,此后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耍赖”。
今年4月18日下午,黄淑芬诉受害者之子赵勇代理律师岳屾山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明知经剪辑、拼接的音、视频完全可以偏离原真实事实,仍对视频进行毫无限制性说明的转发,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评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原告损失3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费5万元。此外,黄淑芬认为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将其一并告上法庭。
今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黄淑芬的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2300元由黄淑芬全部承担。后黄淑芬提出上诉。
转发“教科书式耍赖”视频不构成侵权
今日(11月28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赵勇处获得一份北京四中院昨日出具的二审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法院认定,黄淑芬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负有给付赵勇一方赔偿款的义务,但黄淑芬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诉讼期间主动承担大额债务,导致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降低,案外人赵勇为促使黄淑芬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制作了涉案视频,属于赵勇对黄淑芬行为的质疑、批评和意见表达,虽然内容令黄淑芬不快,但无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辞。
北京四中院还认为,岳屾山提交证据亦可证明转发涉案视频内容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所发表言论未明显偏离事实,而黄淑芬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及所发表言论的内容,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同时,鉴于岳屾山转发他人涉案视频及所发言论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微梦公司未删除岳屾山转发的涉案视频及所发表言论的行为,不构成对黄淑芬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裁定,上诉人黄淑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黄淑芬负担(已缴纳)。
今日(11月28日)上午,赵勇告诉新京报记者,未履行的赔偿款仍有75万元左右,“最近一笔执行款是今年6月,有1万多元”,这两年下来,黄淑芬只执行了11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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