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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购仿真枪并转卖给他人获刑 家属将申诉
时间:2018-09-27 11:2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点击:

  南方都市报消息,22岁大学生王某韬,因将从qq群购买的仿真枪转卖给他人,去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从学校带走。

  近日,南都记者从该案代理律师那里了解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宣判,王某韬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今年10月1日刑期结束将回家。王某韬的父亲告诉南都记者,接下来将申诉。

  网购仿真枪被控非法买卖枪支,此前检方建议量刑3至4年

  王某韬今年22岁,被抓前正在武汉一所211高校理工科专业读大三。2017年6月2日,因为两支仿真枪,他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从学校带走,次日被刑事拘留。


  据王某韬的辩护律师周玉忠介绍,这两支仿真枪是王某韬此前通过qq群从一个卖家那里买来的,平日在宿舍里玩。因仿真枪卖家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韬作为购买人,也被牵涉其中。随后,因王某韬将这两支仿真枪转卖给另一人,公安机关也将该名买家带走,并在其住所搜到了这两支仿真枪(一支气动力格洛克G18手枪和一支电动力国产仿美M4A1长枪)。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这两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枪口比动能分别是3.81焦耳/平方厘米、2.21焦耳/平方厘米。

  《刑事判决书》称,“涉案枪支的认定,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仿真枪的认定标准,鉴定结论合法有效”。2017年7月7日,王某韬等2人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2018年1月15日,王某韬等2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都记者拿到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韬等2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给出的《量刑建议书》称,“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对王某韬等2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另据检方起诉书显示, 2017年9月28日,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王某韬被带走后,他所在的学校出局了一份《情况说明》:“王某韬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学习成绩始终名列前茅,先后两次获得‘学校奖学金三等奖’、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周玉忠告诉南都记者,案件所涉及的两只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最大仅为3.81焦耳/平方厘米,只可在30厘米处射伤眼球,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射击威力有天壤之别。

  根据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视为枪支。

  今年3月2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王某韬所售出的两支枪形物绝对不属于刑法中的枪支,其也无贩枪的主观故意,没有社会危害性。”周玉忠告诉南都记者,一审中,他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并向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一审判处一年四个月,家属称将申诉

  7月12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8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王某韬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

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南都记者拿到的《刑事判决书》称,依据现行有效的关于仿真枪的认定标准,涉案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王某韬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量刑。

  判决书称,王某韬在贩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南都记者从家属方面了解到,他们将对判决进行申诉。王某韬的父亲告诉南都记者,10月1日儿子将回家,之后将安排他继续完成学业,目前学校也已经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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