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老人遭追砍推倒邻居致死是正当防卫?
时间:2018-09-07 10:52 来源: 现代快报 点击:

  现代快报9月6日消息,近日,昆山砍人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警方认定白衣男子属正当防卫。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家住南京某小区的陈老汉,因琐事冲到邻居老张家中理论,二人一言不合,大打出手。有群众将他们拉开后,老张先后用刀、铁锹追砍陈老汉,陈老汉一把将老张推倒在地。老张在医院治疗 20 余天后,抢救无效身亡。开庭时,陈老汉的辩护律师认为他是正当防卫。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老汉上门讨说法推倒邻居

  今年 68 岁的陈老汉,和老伴住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某小区,老张是他的邻居,住在楼下。2014 年,陈老汉买了一辆车,想长期停在老张经常使用的一块地上,就去打招呼,老张当时答应得很爽快,可谁料他一个月后反悔了。两家因此结下梁子,老张经常将垃圾杂物堆放在陈老汉的停车位上。

  2017 年 6 月 2 日中午,陈老汉老伴在楼下和老张因琐事吵了起来,老张破口大骂,引来不少人围观。第二天 10 点左右,陈老汉跑到老张家中讨要说法,二人一言不合扭打起来,邻居听见声响赶忙来劝。陈老汉被众人拉开后就出了门,突然听到有人大喊,回头一看是老张拎了把菜刀朝他冲来。菜刀在混乱中脱落,可老张并不死心,他又返回家中拿了把铁锹,追打刚走出楼道口的陈老汉。陈老汉避开了一击,反手将老张推倒,上前踹了一脚,便离开了现场。等民警和救护人员赶到时,老张爬了起来,被民警送至医院,经救助无效于 6 月 25 日身亡。经鉴定,老张符合跌倒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

  9 月 4 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认为,陈老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言,陈老汉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现有的证据,首先是陈老汉挑起事端,责任在先。虽然陈老汉找上门是因妻子遭受了老张的辱骂,但是老张也在吵架那天已经道歉,由此则可以认为陈老汉的妻子与老张的矛盾,因老张的道歉而终止。可次日陈老汉仍然跑到老张家中,发生扭打。

  陈老汉的辩护人认为,矛盾的起因过错不在陈老汉,这事件的起因是因为老张总是干扰陈老汉在公共区域内有偿付费停车。经过社区调解多次都没用,并且,老张还在小区里公开辱骂陈老汉的妻子。另外,陈老汉是在面临老张手持菜刀冲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时候,主动离开,可老张仍然换了铁锹朝他头部砸去,短短几秒钟内,陈老汉面临了连续、紧急、突然的现实危险,仓促中采取推的动作,属于本能的防卫反应,是为了阻碍老张对其的伤害,也来不及判断推的动作会造成其他后果,而且推的动作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本案与昆山砍人案有何不同?

  此案与近日备受关注的昆山砍人案有何不同?记者咨询了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应超律师。徐应超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违法行为在先。本案中,陈老汉与老张之间的互殴行为事出有因,对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在先。此外,在昆山案件中,死者刘某当时与骑自行车的白衣男子发生纠纷,拔刀对着白衣男子的颈部、腰部、腿部等位置挥砍,是违法行为在先,出手也都是要害部位,对白衣男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昆山砍人案白衣男子都具有,而陈老汉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要等待法院判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