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社局先后做过两次工伤认定,但被渭南市中院两次撤销,现迟迟难做第3次认定
2012年8月9日上午9时许,正在清扫道路的62岁“养护工”张先生突发脑出血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渭南市人社局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先后作出2次工伤认定,认定张先生为工伤,但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公司不服两次认定均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次《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均未明确劳动关系,先后撤销了两次工伤认定,判决由人社局重新作工伤认定。现在第3次工伤认定却迟迟下不来。
近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各相关当事方,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认为双方是临时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蒲城县人社局表示,有事实性劳动关系,但第3次工伤认定须有关于劳动关系的新证据。而家属却质疑既然承认有事实性劳动关系,就应该出具工伤认定书。不然,打了6年维权官司将会没任何结果,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事发
工作中倒地不起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3日上午,张先生妻子唐女士想找一些丈夫生前旧照给记者看,但找遍了整个房内角落,只找到了用发黄的纸包裹着的证件照,唐女士低头看着丈夫的证件照说,“到出事前,我们在一起过了37年,这些年他身体一直很好,也没得过什么大病。但没想到2012年8月9日在公路上工作中的他却突然倒地,没任何征兆的‘离开了’。”说到这,唐女士开始有些哽咽……
坐一旁的张先生弟弟说,哥哥是家里的老大,下边还有5个兄妹,他是全家的顶梁柱,“哥哥人很正直,很少跟人红过脸,只是这次走的太突然,都留下一句话,出事当天人就不在了。出事后养护公司不管不问,现在县人社局又不给做第3次工伤认定,这场官司打了6年了,现在看来这次维权路还很长。”
回忆起张先生当天突发疾病的情形,唐女士说,2012年8月9日上午9点多与丈夫一起去公路上清扫,不知怎的,他突然蹲到了路边,“那时他意识还比较清晰,我过去扶他,但手脚僵硬。我急忙打电话告诉亲属,之后便将丈夫送去了医院。”
经医院检查后,确诊是脑出血,当晚医院给丈夫做了开颅手术,“术后,主治医生说情况没明显好转,让家属有个心理准备。家人商量后,决定带他回家。但当晚回到家后人就不行了。”唐女士说。
一位看到事发当日情形的唐家堡村村民说,“8月9日上午我骑车给其他村民送化肥,经过他打扫的路段,看到他工作很认真。等我送完化肥返回时,看到他坐在地上躺在唐女士的怀里没反应,腿脚僵硬,好像突发疾病,身边还放着劳作的工具,我还给家属1000元让他们赶紧送医院,没想到从医院回来人就不行了,有点惋惜!”
亲属
有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却认为没劳动关系
“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先有劳动关系,蒲城县人社局前两次做了初步工伤认定,之后都交由渭南市人社局做出最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就承认双方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若没有劳动关系,人社局就不会出工伤认定。现在又不给做第三次工伤认定,有点想不通。”张先生弟弟说,哥哥出事后,养护公司不承认哥哥与养护公司有劳动关系,且没人到家吊唁慰问。为给哥哥讨一个说法,才走了漫长维权路。
“现在蒲城县人社局和渭南市人社局都是认可双方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但就是不给做工伤认定。”张先生弟弟说。
华商报记者从亲属提供的2013年编号为414和2015年编号为380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看到,两个决定书均认为张先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工伤,两个判决书最后都盖有渭南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这位亲属还说,2012年初哥哥与养护公司签订的《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承包目标责任协议书》明确规定,管理人员根据考核办法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养护费为镇道每月每公里120元。若任务完成好,每月每公里奖励10元-20元。规定每月25日-30日进行检查考核。“这些都足以证明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此外,这位亲属还向记者提供了两张2012年6月、7月蒲城县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发放表目录,记者看到两张都有张先生的名字,且每个月领取480元费用,每次领取都有张先生的签名或代领人签名,但这两张费用发放表并没有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公章。
张先生弟弟说:“去年法院都判决了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但蒲城县人社局却迟迟不出认定,就这样一直拖着不出认定。不管认定或不认定都应给我们出具个证明,否则这次维权是无法继续的。”
前同事
有考核奖罚制度
更像是劳动合同
张先生的一位前同事对记者说,每个“养护工”都会与养护公司签“承包协议”,协议有要求“经常上路养护巡查”、“每月定期不定期检查”、“作业时不穿戴标志服的处罚”等,名义上是承包,但更像劳动合同。“每周一、三、五会有专门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时抽查,考核不合格还要扣钱,有明显的隶属关系。那时一个‘养护工’一月能拿480元工资,大家都是按人家要求完成,都不想被扣钱。但自从张先生出事后,看到养护公司不管不问,心里不是滋味,我也就离职不干了。”
另一位签过“承包协议”的“养护工”表示,张先生出事后,养护公司突然就给所有“养护工”购买了意外险,但保费须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可能那会养护公司怕再出现类似张先生一样的情况。”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是临时雇佣关系
非劳动关系
对与张先生的公路养护承包协议,2018年9月4日上午,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股一负责人解释,2012年原农村公路养护公司与张先生是临时性雇佣关系,一年签一次,不是长期劳动关系。
家属称养护公司对“养护工”有明显的考核指标,且费用发放是由养护公司(现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直接发放。对此,该负责人对家属说法未正面回应。
同时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案子时间久了,很多事记不清了。“我只是管路的,路上出了这事后,管理站有专人管这事,一些事也不清楚。现在法院已经判决了,若想了解更多信息可去法院查看相关资料。”
争议
双方是否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
目前法院判决撤销前两次《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原因是决定书中未明确列举和辨析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到底是否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呢?唐女士家属提供的一份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齐章安等3人做的《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书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承包目标责任协议书》、《蒲城县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发放表》、《蒲城县医院病危通知书》等证据,认为唐女士丈夫与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有3名教授的签名,并盖有陕西律师研究所公章。
齐章安对记者说,2014年年底确实为唐女士丈夫的工伤认定纠纷做过法律专家论证,根据当时唐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双方是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人社局应该为唐女士丈夫做第3次工伤认定。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认为:根据劳动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虽然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公司与张先生签订承包协议,名义上是承包合同,但是从内容上看,事实上是劳动合同,从双方签订的补充规定中的内容看,张先生完全受养护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张先生所提供的劳动是养护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养护公司与张先生之间是事实性劳动关系。
县人社局
有事实性劳动关系
有新证据才能再认定
蒲城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一专门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解释,2013年和2015年确实做过2次工伤认定,“我们一直认为张先生与蒲城县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中未能对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列举和辨析,而撤销了前两次工伤认定。”
既然承认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为何又迟迟没有认定,该工作人员说,按相关规定,若重新认定需家属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新证据才能认定,不能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再次认定,若进行认定就违法了。“我们给家属了两个建议,一个是到劳动仲裁机构作劳动关系认定,另一个拿到法院关于劳动关系的判决,只要提供其中一个,人社局就可作工伤认定。”
那么,到底是否必须有新证据才能重新做工伤认定呢?渭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科一工作人员解释,《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前两次工伤认定是在家属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做出的认定,第3次工伤认定不能在原证据基础上再做认定,这次蒲城县人社局要求唐女士提供新证据才能重新认定是合规合法的,不能用原有证据再次进行工伤认定。对此,家属质疑,所有证据在第一次工伤认定时都已提交,在第二次做工伤认定时,并没提供新证据,但县人社局还是做出了第二次工伤认定,“现在又以不能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做第三次认定为由不做工伤认定。那第二次为什么就能做呢?人社局的说法与做法前后矛盾。”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若有事实性劳动关系
人社局可直接认定
那么,工伤认定是否须先做劳动关系仲裁,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一负责人解释,若人社局认为有事实性劳动关系会直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才会到仲裁机构作劳动关系仲裁。
该负责人表示,唐女士并未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过劳动关系仲裁,但仲裁院根据渭南市人社局2015年的380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月8日作出了劳动仲裁判决书,认定唐女士丈夫是“因公死亡”。但法院随后撤销了380号工伤认定,所以劳动仲裁判决书也无效了。
律师
不提供新证据也能做工伤认定
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原养护公司的承包协议解释为临时雇佣关系,对此,赵良善表示,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临时雇佣关系其实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用人单位严格管理和处罚,相对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受用人单位严格管理的,而张先生的工作的确也受当时养护公司比较严格的管理,因此,双方不应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那么,临时雇佣关系的说法自然也不成立。
而对于蒲城县人社局称须做劳动关系仲裁才能出工伤认定书的说法,赵良善说,人社局这种说法不合理,法院要求对双方劳动关系在认定书中进行体现,若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可用之前的协议书、工资表等原有证据在认定书中进行陈述说明,说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也可是去做劳动关系仲裁,“并不是只有劳动仲裁一个途径可以证明有劳动关系。”
对于法院两次撤销工伤认定,赵良善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相关证据,并不是一定要在工伤认定书中进行体现才能确认。若法院要求在工伤认定书中进行描述或辨析,也是可以的,并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
赵良善还表示,不管现在人社局对工伤进行认定或不认定,应该给家属一个结论或证明,家属的维权路才能继续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