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女友吵架后迁怒于女友的幼儿,竟将2岁多的孩子从6楼摔下致死!男子被判刑后,孩子的父母将保姆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因为保姆给凶手开了门,才导致孩子的悲剧发生……
1“【回顾】幼儿被扔下楼致死 ”
2013年9月20日,南宁市新阳路六建生活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男子陆某与离异女子毛某发生感情纠葛,陆某迁怒于毛某两岁多的儿子,竟将孩子从6楼抛下致死!!(本报2013年9月21日A11版曾报道)
2014年8月2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小区楼下坠落点已经围上警戒线。资料图
随后,毛某与前夫一同将当初提供家政服务的公司、中介人员及保姆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8万余元。理由是:保姆在看护期间为罪犯开门,导致孩子死亡。
2“【原告】保姆为罪犯开门”
毛某与其前夫诉称,2013年7月28日,毛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公司派人为毛某带小孩兼做家务,并与公司工作人员青某签订了服务合同,交纳了400元服务费。后经青某安排,保姆梁某到她家提供服务。
2013年9月20日下午,保姆在毛某位于新阳路某小区6楼的家中带小孩时,开门让凶手进了房,结果导致正在家中熟睡的小孩被抛下楼摔死。孩子父母认为,该服务公司员工在带孩子期间未尽责,导致孩子死亡,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青某与梁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三被告连带赔偿毛、陈二人死亡赔偿金46.6万余元、丧葬费2.1万余元,共计48.7万余元。
3“保姆开门没过错”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青某称,其与毛某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实为中介服务合同,青某只是负责介绍人去帮提供服务,服务人员的工资由毛某发放。
且事发当天,保姆正在厨房做菜,凶手陆某来敲门时,是毛某的父亲叫保姆开的门,并任由陆某在家中自由行走,这是造成惨案的直接原因。青某由此认为保姆梁某在开门这件事上不存在过错。
保姆认为,在这件事上,是毛某和凶手陆某的行为共同造成孩子的死亡,就应由该两人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
经法院审理查明,此案的发生是由于陆某与毛某因个人情感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孩子的死亡后果系陆某的犯罪行为导致,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保姆虽为凶手开门,但也是在毛某父亲的指示下开的门。且凶手与毛某两人事发前在交往,曾到毛某家中吃饭,与毛某家人也都相识,对于保姆来说凶手陆某并非陌生人,因此开门并无不妥,而且开门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为保姆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由此判决驳回毛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