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醉汉在夜总会摔残索赔10万败诉
时间:2008-10-20 18:22 来源: 点击:

  “你们楼梯有问题害我摔伤,你得赔钱!”“你自个儿喝醉了跌跟头还怪别人?!”这是近日南京市白下法院法庭上的一幕,一个叫宣玮的小伙子去年在南京某夜总会摔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闹上了法庭。

  今年29岁的宣玮是个生意人,平时工作中总免不了各种各样的应酬。去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邀请几位客户到南京某夜总会消遣。一行人晚上八点多到了那里,要了个包厢,又点了几瓶酒,一边喝酒聊天一边唱歌助兴,一直玩到凌晨时分才结束。结完账,宣玮哼着小曲下楼准备离去。几杯酒下肚,他脚下有些虚晃,走到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忽然一个踉跄摔倒在地。听到“砰”的一声,夜总会工作人员小李跑来一看,宣玮头部朝下倒在楼梯上,已经昏了过去。“不得了!有客人摔伤了!”小李赶紧向负责人汇报,得到指示后又拨打120将宣玮送往医院。

  因为是头部着地,这一跤摔得特别惨,经医院诊断,宣玮“右额颞脑挫裂伤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酒精中毒”。为此,他在医院躺了半个多月,花了医疗费1万5千多元。几个月后,他花了760元请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报告结果显示构成十级伤残。

  高高兴兴去消费却摔成十级伤残,朋友们都替他惋惜,宣玮也十分郁闷,他琢磨着自己平时每天都上下楼梯,从来没出过事,偏偏在夜总会摔倒,还摔得这么重,肯定是楼梯有问题。“对!肯定是这样的。”他越想越觉得有道理,便找到夜总会,要求对方对他受伤一事作出赔偿。“你自己喝多了,醉醺醺地跌跟头,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在夜总会看来,宣玮摔伤的事压根不关他们的事,因此根本不把他的要求当一回事,甚至驳斥他这是在“无理取闹”。

  几次协商未果,今年4月中旬,宣玮以夜总会楼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服务合同,侵害消费者健康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万元左右。

  在法庭上,夜总会对宣玮诉状中的观点一一驳斥,同时亮出己方观点,认为宣玮摔跤只能怪自己醉酒“糊涂”。据当初送他去医院的工作人员小李回忆,当时倒在地上的宣玮浑身都是刺鼻的酒味,以他的经验肯定是喝高了。而另一位工作人员小管则清楚地记得,那天晚上宣玮的确喝了不少酒,晚上刚到的时候还很清醒,到了11点半左右结账离开已经醉了,脚下步子都迈不好,几乎是跌跌撞撞地走着。不仅如此,医院的诊断报告中认定宣玮“酒精中毒”,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面对夜总会工作人员的证词,宣玮似乎没啥好说的,他没有回应醉酒的事,只是反复拿“楼梯”说事,认定夜总会的楼梯设计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而法院调查后发现,宣玮受伤处的楼梯是玻璃材质,玻璃里面有彩色闪灯,楼梯还有扶手,基本符合安全标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宣玮在该夜总会消费,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种种证据表明,原告宣玮摔倒与其醉酒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他所说的夜总会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及设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仅以在被告处受伤为由认定被告违约,此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白下法院于近日对此案进行判决,驳回了原告宣玮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