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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女员工洗澡时触电身亡 家属一审获赔25万
时间:2008-06-21 17:40 来源: 点击:
        租屋业主、淋浴器生产厂家、电力公司及林小姐工作的酒店告上法庭。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由出租屋业主和海鲜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少女洗澡猝死

  2006年6月10日凌晨,在本市一海鲜酒楼上班的林小姐,因洗澡时电热水器漏电身亡,死因为电击伤。谁该为林小姐之死承担责任?

  2006年5月,业主沈女士与林小姐所在海鲜大酒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沈女士将位于威海路的房屋出租给该酒店使用。林小姐于2006年2月至该酒店工作,并由酒店安排,于同年3月与其他同事一起居住该房屋内。

  林小姐父母称,据同住人员反映,林小姐在死亡时手握淋浴器喷淋头,却全身带电。死因系电热水器漏电,而这与业主安装在屋外的漏电保护开关没有进行正常跳闸有关。他们认为,开关的生产商和维护方,均对该开关的非正常运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海鲜大酒店和沈女士,对房屋附属设施的缺陷未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存在严重的疏漏,遂诉至法院,提出经济赔偿。

  各方均称无责

  法庭上,房东沈女士辩称,自己与死者无任何牵连。电热淋浴器确是自己安装的,可何时安装、如何安装已记不清,并称漏电保护开关肯定不是自己安装的。

  开关生产商辩称,装在沈女士室外的漏电保护开关是假冒伪劣产品,该开关的构造、识别牌的底色、字体及所标的型号与正牌产品均存在明显差别。由于该冒牌产品并非他们生产,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公司作为开关维护方认为,公司在1998年就为每户居民安装了ABB公司出品的漏电保护器,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事故发生前,该屋业主或实际使用人擅自更换了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导致触电事故。责任完全在于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与电力公司无关。

  海鲜大酒店辩称,该房屋是由单位出面与沈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但触电致死的事故与单位无涉,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房东酒店担责

  法院认为,沈女士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使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鉴定报告明确电热水器的电源线及插头、电源插座安装的高度、漏电保护器等均存在安全隐患,对林小姐触电死亡,沈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房屋由海鲜大酒店出面租借后,再安排给林小姐等人居住,但酒店方面却忽视了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检查,未尽相应的安全义务,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林小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分析,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显而易见,她在使用中却忽略了不安全因素存在,对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业主沈女士赔偿各类损失费用162052.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由海鲜大酒店赔偿各类损失46300.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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