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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

  第一、医疗费

  1、住院费 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票面额之和

  2、医药费 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票面额之和

  3、检验检查费 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票面额之和

  医疗费计算赔偿时应按诉讼时实际发生(支出)的数额确定,必需是治疗伤害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二、误工费1、 受害人因损害而导致误工的收入损失2、 误工费计算标准为:收入基数(每天)*误工天数3、 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部分;无固定收入的,比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 误工时间: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通常为住院时间加医嘱休养时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第三、护理费1、 护理人员因护理受害人而导致误工的收入损失2、 护理费计算标准为:收入基数(每天)*误工天数3、 收入: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计算标准;没有收入或使用护工的,参照护工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务报酬。4、 护理时间:自护理开始之日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合理确定,最长20年。5、 护理人名额:原则上为1人,根据医院或鉴定机构意见,合理确定具体名额。

  四、交通费1、 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2、 交通费用计算:结合合理时间地点次数人数确定的正式交通运输业发票之和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 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现临沂市为8元/天。2、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按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1、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残疾而影响其劳动能力给予的收入损失补偿2、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当地省统计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等级(1--10),具体为:3、 赔偿时间:通常情况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超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以上不含本数)。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1、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伤情特殊的,可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2、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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