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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

  (一)2008年2月26日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05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7826.72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1.60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76.41元

  (二)2008年4月22日 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

  五、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935元

  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41元

  (三)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六、伙食补助费:省内每人每天30元

  省外每人每天50元

  七、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

  海南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2007—2008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该标准适用时间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受害者可根据受害程度获得医疗、误工、护理等11项费用。  本报记者 周梢枝

  赔偿标准依据人均收入统计

  据了解,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交警总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照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明确了有关标准。其中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及支出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据统计,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为939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2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32.19元,职工平均工资为15890元。

  医疗费

  由县区级医院发票确定

  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获赔的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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