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部分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次
2009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根据2009年2月27日《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2008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 /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年。
2009年洛阳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洛阳200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9年发生或2009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洛阳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97元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78元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72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957元
2009年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200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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