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树木致人损害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次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他适用本条规定的类似情形有哪些?
此外,以下三项也适用该条规定:(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人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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