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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受害人因此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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