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人间百态>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
时间:2020-05-25 22:3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发于2020.5.18总第947期《中国新闻周刊》

    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后,形成的系统性法律。民法典被誉为“民权保护之母”,主旨在于保护公民诸项民事权利,是保障人民私权的基本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这部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0万余字。

    民法典(草案)亮点纷呈:更加注重胎儿权利的保护;明确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禁止高利放贷;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放宽对收养条件的限制,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为避免草率离婚,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明确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方面,物业要尽安全责任;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应该是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总则编,继承编:

    贯穿终生的权利保护

    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总则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编。其中,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总则编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也提到了胎儿的权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又明确胎儿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继承法只是规定保留胎儿的份额,这个份额对应的主体没有确定独立性。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草案)中有这个规定,就是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在法律层面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就有了诉讼主体资格,胎儿在民事诉讼中就会单独成为诉讼主体。比如说,胎儿母亲姓王,就会给其注明“王某某胎儿”。

    刘加良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条文除涉及遗产继承外,还涉及接受赠与,而且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他称,“等”字的含义在法条中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表示列举未穷尽,表示“目前还有”;另一种是为将来做预留,表示“当前没有,以后可能有”。民法典(草案)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这个条文中的“等”字属于第二种情况。就是说,将来除了继承和接受赠与,出现新的事项,立法部门也可以把其纳进来。相比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的设计更有利于对胎儿的权益进行周全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

    如果是婚外所生的胎儿,是否也享有民法典(草案)中的权利?王轶表示,不管胎儿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得到确认和保障。

    王轶还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停留在文本上边,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除了规定诸多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民法典(草案)中还提到了多项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举措。

    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 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 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人,占总人口 的12.6%。我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面临的养老等个人权利未受到充分保护。比如,2017年12月,一则名为《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天津市南开区一位 85岁的老人在公交站贴纸条,寻求收养人。他称,自己每月退休金6000多元,其子同意他通过此举为自己养老。但最终,对其表达同情的好心人不少,却没有人愿意做他的“收养人”。

    民法典(草案)在继承编中,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受访专家称,这一条满足了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意味着今后只要老人与相关组织或个人达成意愿,就可以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也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对社会化家庭养老形式的探索。

    此外,继承编中还新增了“宽恕制度”。该编针对继承人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特别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业界分析认为,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有重要的价值,让继承原则上更有弹性。

    刘加良称,设计宽恕制度使得继承权的丧失,有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区分,规则设计显得更为精细。这有助于改善行为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使被继承人生前有更好的亲属关系氛围、可在物质或精神层面得到更好的照顾。遗嘱继承往往会缩小继承人的范围,在被继承人的亲属范围内容易引发矛盾或争议,设计宽恕制度可体现被继承人的自主意志,预防因特定主体提前丧失继承权而影响亲属关系和家庭稳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老人如果在情况危急时,即便已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修改遗嘱,如果最终无法再跑一趟公证处进行变更便去世,便容易造成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

    多位专家表示,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率优先的目的,是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愿更加真实。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多种方案保证其真实性。因此,这一规定,就不再适应当下发展。为此,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顺应了当今公证改革的趋势。

    此外,为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需要,继承编中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物权编:

    新增居住权制度,让弱者有其居

    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编,是以现行单行法物权法为基础进行修改的。这也是自2007年出台后首次对物权法进行修改。物权编中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等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王利明称,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问题,曾有过较大争议,后立法机关认为房屋租赁等权利能满足居住需求,就未再规定居住权。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居住权应成为物权的呼声愈来愈高,为了回应这种社会需求,民法典(草案)增设了居住权,将之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多位民法学专家表示,居住权制度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将发挥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查过很多案例,发现居住权立法之前,不少案件中,法官都已经开始使用居住权的概念来裁判案件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后来却遭到子女的驱赶;有些老人丧偶后再婚,去世后子女就要求老人后娶的老伴立刻搬走。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些案件中弱势一方的个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保障。新增的居住权则在立法上充分保障了这部分群体的居住权利。”

    他称,居住权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一些自己没有单独住处、只能居住在别人房屋来生活的人的权利,他们大多是离婚无房的配偶、年老无房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年迈的保姆等弱势一方,他们的居住依赖产权人的态度,所以生活场所稳定性不足。这次,民法典(草案)增设居住权的用益物权类型之后,房屋的产权人就可以为他们设立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就意味着他们获得了所寄居的房屋的用益物权,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产权的更替也不能影响到居住权的行使,房东就不能随意赶他们走,保证这类人有一个稳固的居住场所。

    孟强举例称,比如,老人担心去世后,照顾了自己几十年的保姆无处可去,就可以将自己房子的一间给保姆设立居住权,允许其长期居住,保姆的居住条件就得到了保障;再比如,一些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从而不用担心以后被儿女赶走;一些夫妻离婚后,其中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同时协商设立居住权,另一方允许其在找到居住场所前继续居住……

    与和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还有诸多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物权编中还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等做出规定。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