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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1个婴儿卖3万,QQ群竟暗藏违法交易
时间:2017-07-18 08:49 来源: 共青团中央 点击:

早在几年前,就有自称“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的“圆梦之家”创始人涉嫌买卖婴儿被捕,“圆梦收养送养之家”网站被关停而告终。而现在,很多打着“公益”旗号去送养和领养婴儿的“组织”再次在QQ平台兴起。

“我今年18岁,孩子出生两个月来一直很健康,给我3万块钱就把孩子给你……”暗藏在QQ群里的“领养领送”平台上,一位18岁的未婚女孩在公开“送”婴儿。和她不同的是,群里藏匿着的大多数都是怀孕期间等待送出和等待领养的父母们。

群内昵称标注所在省份“领男宝”和“送女宝”者最多

记者在QQ群搜索中输入“圆梦之家”四个字时,大量的婴幼儿领送群瞬间被推送至眼前,很多群甚至拥有数百至上千名群成员,并公开在介绍中写明是“领养”“送养”婴幼儿的交流平台。

在这些QQ群中,有大约半数以上为收费群,只要交1~10元钱就能加入500人左右的“公益群”,记者随机加入了三个免费群,均为“圆梦公益”等领送婴儿的QQ群。在这个标签为“生活休闲、母婴”的群中有着近100~500个群成员,群公告中则画着一个“圆梦微公益”的标志。

 

在加入的三个群中,所有群成员的昵称都需要按照“地域+送/领宝+孩子性别”的格式进行标注,而群内也时不时有成员发布“8月份预产,低补”或“急求3岁以上女孩”等信息。

 

群内在不断进新人

 

“圆梦”总群在发布送养消息

记者统计了三个群内的成员昵称,发现三个群中均是“领男宝”和“送女宝”的人最多。

每个婴儿3万~7万不等,为落户需身份造假

为了进一步了解“领送”情况,记者与网名“江苏-领男宝-已定”的女士私下展开聊天,这位40岁的赵女士表示,昨天在群里预定了一个男婴,明天就是预产期,会到医院陪产。

 

在群内表示已经确定领养名额的人与记者聊天截图

“我答应给她6万5千元,让她来我们县生下孩子,确定孩子健康后,就给钱分开,最好再也不见。”赵女士告诉记者,群内的所说的“低补”就是给钱就能抱走孩子的,“高补”一般是给几万元,孩子的“质量”和“背景”能好一点。

一个自称“低补”的送养人告诉记者,自己是一名未婚生育的单亲妈妈,因为已经和男朋友分手,无力独立抚养孩子,所以想找个领养家庭让他过上好的生活,只求领养家庭对他好,3万块钱就可以把孩子抱走。

私自送领婴儿系违法,婴儿安全很难保障

至于通过非正规渠道领养来的孩子未来如何上户口?赵女士说,处于待产期的孩子可以采取“换证”的方式获取出生证明。也就是预先让领送双方的妻子交换身份证,用领养者妻子的身份证去医院做登记,这样便可以顺利拿到出生证明办理户口。

除此之外,还有一位有领养女孩意向的北京男士表示,群内很多领养人都是因为自身无法生育,而正规领养机构对领养者要求十分严格,才借助“民间领送”。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但被收养的孩子必须满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与之相对应的,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很显然,在QQ群暗藏的婴儿私下交易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收养法。

为此我们咨询了青少年维权在线,专家建议:

利用网络实施的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拐卖犯罪活动,与传统拐卖儿童犯罪手段相比,犯罪分子搭建网络平台,买卖儿童的双方利用QQ私聊实施交易,十分隐蔽。

对于组织买卖婴儿的QQ群主的法律责任,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提供网络平台居间介绍买卖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入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规定,如果收买者不阻碍儿童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者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从根源上进行处罚,只有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儿童犯罪。

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直接规定了“网络平台”的法律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一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是明显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如果网络平台发布违法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就在入群后的第三天,记者所在的3个群同时被解散,解散理由为:“该群因涉及相关违规条例,已被封停。”

虽然目前该群已解散,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手段的便捷,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引发的问题依旧引人深思: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寻常生活,不法者利用社交平台信息交换功能的便捷和监管的漏洞,网络日益成为滋生罪恶的新土壤。

当线下的违法行为延伸至网络,平台方的监管、社会力量的介入、广大热心网民的举报,与公安部门的线下打击同样重要。期待每一个人都能贡献出一份力量,承担起社会责任,创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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