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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交车上抓住贼 乘客怕耽误时间劝阻报警
时间:2008-03-25 15:29 来源: 点击:
事发经过——抓住小偷 乘客劝莫报警

  前天下午5点左右,小律和朋友乘坐的111路公交车行驶到一二一大街时,她感到自己的提包动了一下,便低头看了一下包。不看不打紧,提包上的拉链已被拉开,一只手刚好从她的包里伸出来,手上拿着的正是她的手机。小律一把抓住那只手,转过头去看,手的主人是一名个子矮小、只有十二三岁的男孩。这名男孩旁还站着一名和他年龄相仿、打扮也差不多的男孩。看到小律紧紧地抓住自己,男孩显得很紧张。“你拿了我什么东西?交出来!”小律厉声说道。 “我没拿。”男孩试图狡辩。小律翻了翻自己的包,发现45元钱不见了。“我的钱呢?”听见小律这样问,另一名男孩把手上紧紧捏着的45元递给小律。

  小律一把抢回自己的手机准备报警。但让小律感到心寒的一幕发生了。目睹了发生在小律和小偷之间的一切,刚才还一言不发的乘客们此时却突然“慈悲”起来。“不要报警了,那么一点小事。”乘客中不知谁说了一句。“是啊!不要耽误我们的时间了,东西找回来就算了嘛。”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声讨”起小律来,声音越来越高,人也越来越多。小律愣住了。最让她想不通的是,身边的朋友也加入“声讨队伍”,劝她不要报警了。“周围没有一个人同意我报警。”小律后来做笔录时这样告诉民警。

  “司机!停车!”孤立无助的小律无奈地喊了一声,车“嘎吱”一声停在路边,后门打开,小律和朋友拉着两名小偷下了车。附近一名正在巡逻的保安员得知情况,帮她们看住两名小偷并协助报警。

  而此时,公交车载着一车议论纷纷、各怀心思的乘客扬长而去……

  民警调查——委屈失主红了眼眶

  文林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把小律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因两名小偷都是未成年人,而所盗金额又未达到立案标准,民警只能教育后将他们放走。

  据民警回忆,小律做笔录时,回想起当时在公交车上的一幕,几次红了眼眶。“我们能理解,她觉得周围的人很冷漠。”民警告诉记者,据小律讲,她已是第二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了,第一次也是在公交车上遇到两名偷她钱包的女子,结果车上的人也不让她报警。

  让记者没想到的是,小律拒绝接受采访,事发时的情景只能通过民警了解。

  据公交分局的民警介绍,在公交车上遇到类似情况时,很多乘客还是很配合,像小律遇到的这种情况,虽然存在,但不多。

  公交公司——有义务停车报警但现两难

  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遇到类似情况,司机有义务立即停车并协助受害人报警。但在很多情况下,公交车往往处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比如遇到高峰期,有人急于赶飞机火车,或急着接孩子等,很多乘客不愿浪费自己的时间等民警;另一方面,公交车如果停留在原地等候或开往公安部门,对于其他乘客来说又属于违约——因为没有将乘客送到合同约定目的地或没在约定时间内将乘客送到目的地。           

         市民交锋——决不袖手旁观VS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你在公交车上遇到这种情况,会采取什么态度?昨天,针对小律遇到的情况,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接受调查的市民们主要分为3类:

  第一类——决不袖手旁观。这类市民支持受害人报警,并愿协助警方调查取证。

  杨先生认为,应支持受害人报警,不能姑息小偷、放虎归山。“如果我在场,会去帮受害人制服小偷,等民警来处理,并做证人。”他认为,在公交车上,乘客应相互帮助、提醒,不给小偷下手机会;抓住小偷就一起将其送到派出所。“对小偷,要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强大的正义力量,将小偷绳之以法!如果放纵小偷,他们就会越来越嚣张。”

  第二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类市民不愿浪费、耽搁自己的时间来帮助受害人。他们认为,被偷是因为受害人自己不小心、疏于防范造成的,要让他们“吃一堑,长一智。”

  小张刚参加工作,每天都乘公交车上下班。也在公交车上被偷过,但当时没抓到小偷,他没报警,而是自认倒霉。“如果被偷的东西当场找回来,我觉得就不需要报警了,弄不好还会被小偷报复;而且等民警来到现场,东西早就被小偷转移了,民警来了也查不到什么,还浪费大家的时间,万一耽搁了自己的工作,那才不划算。”

  第三类——看情况而言。如果自己没有急事,可以等警方来调查,如果自己刚好有要紧的事,就管不了那么多了。这类市民占调查的大部分。

  赵女士认为,受害人报不报警是他(她)的事,如果自己正好有急事,就不愿耽搁时间来作证;如果自己没有什么要紧的事,会留下来协助调查。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但不是责任。”赵女士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市民的想法。“如果当时司机说一声,也许乘客们也就不会这样无动于衷了。”白女士认为,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社会治安不好,其实社会人士的冷漠和自扫门前雪的心态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律师观点——助警调查是法定义务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伍开国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配合警方调查的义务。对于公民来讲,很显然这个义务是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作为服务合同的一方,比如公交车司机,有保护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遇到这样的情况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律师万立认为,乘客或公交车司机帮助乘客抓贼,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司机的职责就是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但他所承担的‘安全职责 ’仅是遵守交通法律,安全行车,按规定路线驾驶,到站停靠。车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司机所能控制的,但在他力所能及、不威胁到自己及车上乘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伸出援手,协助民警抓小偷。这也是我们社会所倡导的见义勇为精神,是公民道德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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