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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盗“僵尸车”被刑拘
时间:2020-01-08 20:5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上海警方近期通报的一起“僵尸车”盗窃案件让人啼笑皆非:自称知名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尹某多次使用相同手法偷盗“僵尸车”,总价值超过3万元,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尹某在接受审讯时辩称,无主的“僵尸车”属于遗弃物,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此案引发了网友关于“僵尸车”属性的广泛讨论。那么,“僵尸车”究竟属于什么?其他人是否有权处置呢?
    车主主观抛弃也未必能算遗弃物  
    “僵尸车”是指一些长期停在车位不动、无人使用的车辆。因这些车辆满身灰尘,无人问津,长期不动,故被人们称为“僵尸车”。  不过,无人问津并不必然等于被遗弃。在民法中,遗弃物是指所有人以抛弃的意思所舍弃的物,车主需有抛弃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才能将车辆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而不能仅仅从外观的破损程度和停放的时间长短来判断。现实中,有的车主因买了车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而闲置,有的车主因怠于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而一“弃”了之,有的车主可能久居外地、入狱或已经死亡。另外,还有可能是被盗的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放弃的车辆。以上均是导致“僵尸车”产生的原因。多数“僵尸车”的车主主观上并未放弃车辆的所有权,故而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僵尸车”是遗弃物。  不过,即便车主主观上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放弃行为也未必有效。物的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由所有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要以一定条件为前提。我国民法总则第143条第三款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然而,事实上,众多一弃了之的“僵尸车”长期占用有限的公共道路交通资源,有些甚至停放于人行道、辅道之上妨碍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市容。此种放弃实则已扰乱公共秩序,有悖公序良俗,此时不宜认为该种放弃行为有效,此处的“僵尸车”仍为有主物,不是遗弃物。  此外,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一般均登记在册,部分网友对此产生疑问,经过登记的特殊动产能凭车主的主观意思随意抛弃所有权吗?是否需要注销登记呢?机动车本质仍为动产,因其属于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为社会管理需要必须对其采取登记制度,但是登记并不影响动产的处分,抛弃所有权就是一种处分方式,也是物权消灭的一种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车主未经注销登记不能以抛弃了车辆的所有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未禁止人们抛弃特殊动产物权的行为。  被遗弃的“僵尸车”能否“先到先得”对于无主的遗弃物,他人可以以占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这是物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即先占。例如在垃圾桶中拾废品、拿走别人明确不要的二手物品等,都是通过先占取得物权。上述案件中,尹某连续三次对“僵尸车”出手,凭借车辆外观即认定为被抛弃的无主物,企图通过先占制度不劳而获并借此脱罪,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僵尸车”虽可被抛弃,变成无主的遗弃物,但是不能仅凭其长期停放路边吃灰、轮胎瘪气、多次漏检的外观就判断其为无主汽车。当车辆信息不明、无法联系车主、难以判明车辆为无主物或遗失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也应首先推定为遗失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不知道权利人时,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发出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对此,也有人担忧,难道不确定是否有主的物都要经过以上程序吗?那别人丢在地上的塑料瓶最后也属于国家所有?其实,诸如塑料瓶、废弃纸箱等物的价值很小,其遗弃物的属性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所公认,但是“僵尸车”的物权为谁所有不经查证仍存争议,因此路边的塑料瓶可以先占,可路边的“僵尸车”一般不行。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部分老旧“僵尸车”一停数载,早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不允许上路。但是这并不代表此种车辆已经自动变为“废品”,可以被他人像捡垃圾一样通过先占取得物权,其仍为车主的合法财产,理应由车主依法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可见,尹某混淆了“僵尸车”的物权属性。  
    为何涉嫌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上
    海警方以涉嫌盗窃罪为名刑拘了尹某,但有人提出尹某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在主观上同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侵占罪将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限制为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则将侵犯的对象限制为公私财物,两者并不完全相同。那可否将“僵尸车”理解为遗忘物呢?遗忘物不同于民法上的遗失物,是刑法上的专属概念,指物主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遗忘了所有物,例如学生知道自己的雨伞落在了学校,就属于遗忘物;而遗失物是指物主不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遗失了所有物,如旅客在赶路时不慎将背包遗失在某处却不自知,就是遗失物。构成侵占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是遗忘物却要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有的机动车的确是遗忘物,但是也要行为人主观上知晓其为遗忘物,客观上“拒不交出”才可能以侵占罪论处。此处的“拒不交出”不是指公安机关审讯时拒不交出,而是指物权人知道被谁侵占且请求返还原物时,侵占人拒不交出,因此刑法也规定侵占罪是亲告罪,即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  由于上述案件中尹某多次秘密地以相同手法开走“僵尸车”并拆卸零件贩卖,且车主报案后警方调取监控才确定作案人为尹某,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盗窃罪。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多被认定为盗窃罪。具体到本案,还需结合各项证据最终由法院判决尹某盗窃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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