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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在洞庭湖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螺蛳被处刑罚
时间:2017-12-06 10:36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最高法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2人非法捕捞洞庭湖螺蛳被处刑罚

  □ 本报记者  张昊  本报见习记者  董凡超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众开放日活动中发布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这10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重金属污染超出国标401倍

  这10起案件中,有3起刑事案件:汤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尼玛多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在汤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汤某等人在湖南省岳阳县东洞庭湖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螺蛳,被县渔政局执法大队查获,捕捞的约7.6吨螺蛳被现场放生。

  检察机关以汤某等1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处汤某等人两个月到5个月不等拘役,万某等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为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护,洞庭湖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水产品。螺蛳是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判决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指导意义。

  在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中,驰迈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最高一项超出国家排放标准401倍,古文秀作为该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明知电镀作业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会流向犟河造成环境污染,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作业,放任污染环境的行为。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驰迈公司和古文秀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对驰迈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古文秀拘役4个月。驰迈公司和古文秀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严控水体污染,抓好水体保护,维护水质安全,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该案是十堰法院受理的首例水污染刑事案件,宣判后对全市造纸、印染、电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

  上游用水不能损害下游权益

  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鲟鱼养殖的企业,从戈家寨大沟取水。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在戈家寨水库上游河段筑坝拦水,导致下游河道水量减少,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因严重缺水缺氧大量死亡。泰蘋河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华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锦公司未办理取水行政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的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养殖场鲟鱼死亡。判决华锦公司赔偿泰蘋河公司经济损失75.7万余元。华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纠纷,涉及到水资源利用中“生态流量”的保障和控制。河流生态流量具有重要价值,上游地区用水户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不能损害下游地区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本案肯定了生态流量的重要价值,维护了生态流量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在这10起案件中,民事案件还有: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其中,赵来喜、周正红与赵成春买卖合同案颇为特殊,是一起“民转刑”案件。该案中,赵来喜与周正红夫妻二人雇佣赵加龙、徐培金驾驶船只停靠在赵成春位于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赵成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赵加龙、徐培金驾驶的船上,卖给赵来喜、周正红。

  本案起因为砂款结算纠纷,但打到二审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成春与赵来喜、周正红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砂行为,该买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且本案所涉非法采砂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书,驳回赵成春的起诉,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起到了威慑作用。

  镇政府不处理垃圾被判违法

  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撤销,镇政府不处理生活垃圾被判违法……10起案件中,有3起行政案件。

  在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中,大银镇政府将固体生活垃圾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活。检察机关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

  金沙县检察院以大银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大银镇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本案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

  在四川省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作为龙溪河流域光明电站业主,溪鸣河公司多次向沐川县发改经信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溪鸣等三电站施工许可等工程文件,县发改经信局未予答复,溪鸣河公司向沐川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溪鸣河公司与发改经信局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不予受理。故溪鸣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准确把握纠纷的流域性实质和特征,对于主体之间不存在“财产毗邻”或“行为直接互动”,而是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的“间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认定“溪鸣河公司与沐川发改经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判决撤销沐川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体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智慧,具有示范意义。

  另外一起行政案件为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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