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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友女儿9年还做过人流...女孩仅仅11岁
时间:2017-09-04 13:40 来源: 华商晨报 点击:

都说女人就像花儿一样娇美

未成年的女孩们,就像花蕾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她们更需要得到保护

就怕她们在绽放前,就已经凋零

 

在辽宁大连,就有这样一个男子,

对一个可怜的未成年女孩

做出了可怕的事

。。。。。。

丧心病狂、令人发指

。。。。。。

男子孙某和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家,趁女友不在家,强奸女友年仅11岁的女儿。之后,孙某长期强奸、霸占这个小女孩,大约9年的时间......期间,还导致女孩怀孕,做了流产手术。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孙某因强奸犯罪,获刑十三年。

 

男子趁女友不在家强奸其女儿长期强奸霸占达9年
男子孙某与女子张某2007年相识,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

2007年11月份左右,孙某与张某将张某的女儿小张从老家接到大连的出租屋共同生活,当时,小张刚刚11周岁。

2008年的一天早晨,孙某在出租屋内,趁张某不在家之机,将小张强奸。

 

之后,孙某分别在多处出租屋内,趁小张单独在家之机,长期强奸小张,霸占小张,直到2016年7月。

期间,孙某因越狱潜逃被抓获后,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16日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强奸小张,并于2014年7月致小张怀孕,同年9月做人工流产手术。

 

男子被认定强奸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孙某明知小张在2008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在小张年满十四周岁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孙某是与未成年的小张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对小张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孙某长期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小张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的小张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孙某强奸次数众多且造成未成年小张怀孕的后果,属于情节恶劣。

 

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93年越狱潜逃后于2012年被抓获,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21条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25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提醒各位家长

一定要保护好孩子

千万别给歹人可趁之机!

同时也要教会孩子保护自己

快快收下这本女童防狼手册

1.告诉孩子,凡穿游泳衣会覆盖到部位,任何人绝对不得触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表示反抗,即使他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并尽快告诉妈妈或其他信赖的成年人。

3.让孩子尽早明白到底什么是性侵和受到性侵怎么办,受到侵犯应向信赖的成年人或警察求助,切不可害羞、胆怯而拖延了时间。

4.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5.晚上女孩子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6.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遇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呼叫。

7.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到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8.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

这个孩子这些年的噩梦,小编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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